3.1目的:测定船舶在静止状态下的系柱拖力,绘制系柱拖力和主机转速及主机马力之间的关系曲线码头水深不小于艉吃水的1.5倍。
4.2.2环境条件:风力不超过蒲氏风标3级,水域宽度为船左右舷至岸距各≥100m,水深≥15m,水域基本平静。
4.2.4测速距离为1km,测距始点与终点有固定的标志并在试验船上可以见到,时间用秒表测定。
4.2.5进入测速段时之前应有1.5km预航区,使之在测速范围内等鼓掌前进。
4.2.6测速时,航向保持不变,连续顺、逆水航行测速三次取平均值确定试验航速。
本倾斜试验大纲的编制参照CB/T3035-1996。试验的目的是确定空船重量及重心的实际位置。采用挂摆法进行测量。
1.2检验种类和间隔期1.2.1初次检验初次检验系指船舶投入营运前的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救生设备和布置(无线电设备除外)、航行设备、引水员登船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在内的全面检查。
对此适用第II-1、II-2、III和V各章,以保证符合公约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况,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防火控制图、航海出版物、号灯、号型、以及发出音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等亦应接受上述检验以保证它们符合公约,以及如适用时,亦符合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
1.2.2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应包括上述设备的检查,以保证设备符合公约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各项要求,且处于合格状态,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换证检验的间隔期为不超过5年,但应根据本须知第五分册Section A3确定换证检验的期限。
1.2.3定期检查本须知适用的定期检验是参照74SOLAS公约88议定书的定义。
定期检验应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到期日的第2或第3个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1.2.4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包括上述的设备的一般检查,以保证设备已得到适当的保养,并保持在合格状态,适合该船预定的用途。
II_C13_18船检规范中英文对照13.1一般说明:13.1.1应船东申请并经本社总部同意,船体的特别检验可由船体循环检验代替。
13.1.2船体循环检验将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分散在特检周期中,以循环的方式进行,以使船体及其它装置的每一部分在一个特检周期内至少被检验一次,而且对任一项目的两次检验的间隔期不超过船体特别检验周期。
13.1.3实行船体循环检验的船舶,不能取消和改变其保持船级的其它检验。
13.1.4实行船体循环检验的船舶,如船龄在10年或10年以上,则其海水压载舱内部检查的循环周期应为2.5年,每个特检周期确保海水压载舱能够进行二次内部检查。
对于按此规定进行船体循环检验的船舶,其中间检验的海水压载舱内部检查可视为已包含在循环检验项目之内,中间检验的其余项目完成即可视认为中间检验完成。
13.1.5如果船东在船体特别检验之间申请启动船体循环检验,执行检验单位应将船体特别检验项目安排在申请之日至船体特别检验到期时间内,作为首次循环。
在完成首次循环后,船东可协同本社当地的机构重新将特检项目安排在一个船体特别检验周期内。
13.1.6进行船体循环检验的船舶,应授予船级符号附加标志:CHS(Continuous Hull Survey),并在船体入级证书中注明。
13.2适用范围:船体循环检验适用于除油船、混装船、散货船和化学品船以外的船舶。
对于特检周期少于5年的船舶(船级符号为4/5或3/5),原则上不允许实施船体循环检验。
13.3申请和评审(初次申请)船东或其代理人对其船舶实施船体循环检验的申请,可书面向CCS总部入级部或船藉港分社或执行检验的CCS单位提出,CCS执行检验单位在接到船东申请后,应立即向总部入级部书面报告,入级部在对申请船舶进行审查合格后,可同意进行船体循环检验的初次检验工作。
CCS执行单位在收到总部的书面许可后,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执行检验单位编制船体循环检验项目单并执行有关检验。
试验目的是考核建造质量是否满足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渔船建造规范,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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